请问未成年人申请姓名变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准备那些材料?名字带有谐音歧义和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是否构成正当改名理由?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网友:
您好!您关于咨询“(问政四川)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内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的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如您变更姓名符合变更的受理条件,请准备常住人口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和派出所户籍窗口进行业务申报。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经办人:马健林、柴锐
联系电话:0834-5698689
会理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