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8日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因当时在街上租房做一点小生意,就把在原小垭乡元山村5社的户口转到了原小垭乡场镇。生意不好做,现在已有十来年未做生意了。又由于拆乡并镇,原小垭乡并入许州镇。现在没有做生意又没有住房、没土地在小垭场。在原元山村(现山泉村)有住房、有土地。所以申请把户口转入原居住地。谢谢领导及有关部门为我们这类人解决这类实际问题。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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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川公发【2018】113号第五条 、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