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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交通事故处置不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8-04 19:18 待解释

      诉告宜宾市江安县交警队处理事故不公
视频是对方肇事车辆行车记录。
1.我方看到对方行车记录仪行驶中有异常行驶,在事故之前严重越线行驶。要求看酒精含量测试数据时,交警说没闻到酒气,没有测酒精含量。在交警队处理重大交通事故中应该保全证据数据。我认为没有测酒精含量的数据,只凭交警口说没喝酒,没有说服力。
2.交警队处理认定书是主次责任,我方是次责。判我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而认定书上只写了第四十八条下段。上段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事故发生在急弯,有中心线!我觉得应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我方是正常交替使用远近灯。(对方却是一直远光灯)而处理员在断章取义,取第四十八条下段,没用上段,在欺骗人民不懂交通安全法。

在这起事故中我方亲人一位二十岁姑娘导致切除脾脏,毁了下半辈子。我们要求公平公正处理。
我有两点疑问(1)在重大交通事故处理中是不是可以不用测酒精含量?如果是,我希望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必须测酒精含量,以免有心之人钻法规空子。(2)在视频中所发生事故地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合不合规,合规在哪?
希望领导们正面回答我的两个问题。因为我问江安交警队和宜宾市交通事故复核中心不回答,他们说不服就去法院告。让我很无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江安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11 10:39

网民朋友: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023年7月7日20时53分许,交管大队接县局110接警台指令:在江安县怡乐镇水大田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指令后交管大队事故值班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理,经初步了解:2023年7月7日,当事人曹*驾驶川Q5765Q号小型轿车搭乘唐传芬、唐伯超从泸州市纳溪区方向沿G246国道往江安县江安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行驶至江安县怡乐镇境内G246国道329公里200米处与当事人沈*军驾驶的渝A01BK2号小型轿车搭乘贾栎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沈*军、贾*、唐*芬、唐*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21时20分,交管大队值班人员到达事发点时,沈*军、贾*、唐*芬、唐*超四人已被送上120救护车,准备送往医院,随后双方保险公司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当事人曹*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交管大队出警人员随即对当事人曹*开展现场询问,并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22时2分,现场处置结束,出警人员随即赶往县中医医院与双方保险公司人员对沈*军、贾*、唐*芬、唐*超核实身份信息,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和善后处置,22时56分许,交管大队出警人员离开医院。在此期间均未发现双方驾驶员存在涉嫌饮酒驾驶的情况,双方驾驶员、车内其他乘客及双方保险公司人员均未当场提出对双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第三款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综上,由于双方驾驶人员均未当场提出酒精检测要求,调查中也未发现发现双方驾驶人员有酒后驾驶的嫌疑,该事故未出现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情形,因此我队未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
交管大队于2023年7月13日以第511523120230000027号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沈*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贾*、当事人唐*芬、当事人唐*超无责任。当事人沈*军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向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作出复核(宜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195号):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511523120230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江安县公安局
2023年8月11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08-12 06:47

第一问题:
在发生事故后只顾及家人的安危,第一时间送往江安中医院,医院检查完说伤者严重必须马上转院,否则有生命危险。我们对亲人的安危心急如焚,没有去怀疑过交警队执法是否疏漏,判责是否公平、公正。
而你们交警队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及时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个问题:
在判责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款不符合事故路段,生搬硬套认我们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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