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一下我的生育津贴报销了30347,产假158天+15天难产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发给我1900元工资,总计发六个月,这样等于1900×6个月,等于发给我一万一千多。剩下部分公司说归入女职工所在企业职工福利费,这是合理的吗?
“您的留言”我们收到了,您反映的问题彭州市医保局回复如下:按《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标准,建议您咨询相关职能部门。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7月26日与您电话联系,并将上述情况告知您,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拔打02883888511咨询,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特此回复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