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被四季风尚酒店(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8号3楼)入住的人打了,向该酒店求助,该酒店反而没到退房时间就赶我走,并且以未保存监控录像为由拒不配合驷马桥派出所调监控(当时民警在第一次出警时已要求该酒店保存好监控),恳请指导该酒店妥善处理。
诉求一、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该酒店以未保存监控录像为由拒不配合驷马桥派出所调监控(当时民警在第一次出警时已要求该酒店保存好监控),违反了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酒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酒店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诉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向该酒店求助,该酒店女店长反而没到退房时间就赶我走,并且还在该酒店的网上评价区公然捏造事实对我进行侮辱诽谤(证据见附图,浏览量3000多还在持续增加,由于该酒店还诋毁出警民警态度不好,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该酒店女店长的行径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该酒店女店长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诉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该酒店没到退房时间就赶我走的行径构成服务欺诈,应当依法赔偿五百元。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调查:工作人员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后再进行处置。若您后续有其他问题,请直接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18:08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84468192进行咨询。
经公安金牛分局调查:您反映被打的问题,民警已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处理。您反映酒店方有未到时间强制要求您退房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您可通过协商或消费者协会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7月19日10时许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可联系驷马桥派出所:83338805。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