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受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川 1803民初11957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中被告黄*常居住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黄*借款金额的出借方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地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申请人特向贵院受理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于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本人现在收入下降,负债严重,基本生活都困难,无法马上偿还原告的债务。由于催收原因,电话一直无法正常接听,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也没有及时看到法院发的信息。肯请原告方及法院考虑一下负债人的实际情况,给些时间让我先渡过难关,有钱肯定会偿还原告的债务,谢谢!
综上所述,特恳请法院解冻申请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宁
2023年6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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