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金山国际本是住宅小区,可是有些底楼却开了小卖部,水电费都是民用,无营业执照,请相关部门处理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反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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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问政四川留言反映“大竹金山国际本是住宅小区,可是有些底楼却开了小卖部,水电费都是民用,无营业执照,请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已收悉。各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该小区位于大竹县竹阳街道高峰寺219号,共有四户底楼业主存在住改商的行为,分别为:九栋1-2业主叶光芬,于2021年1月1日接房,同年1月5日取得“大竹芳苑食品店”营业执照,现正在营业;七栋1-6业主沈明燕,于2020年7月1日接房,同年9月29日取得“大竹金城便利店”营业执照,现正在营业;十五栋1-2业主吴祥俐,于2021年1月1日接房,同年11月8日取得“大竹县小莉便利店”营业执照,现正在营业;十七栋1-2业主黄冬梅,于2021年1月1日接房,2022年7月25日取得“大竹洋洋食品便利店”营业执照,现正在营业。据我局执法人员初步观察,该四处房屋没有改变主体结构的痕迹。
二、处理意见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此可知,“住改商”并非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2008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款: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也对《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做过司法解释:住改商需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可凭签字的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综上所述,现行的建设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住改商”的行为明令禁止,且该四户业主均已取得《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人: 李小强、付鹏 电话:6221740
王星星 电话:18780809272
大竹县市场监管局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