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凉山 » 昭觉县 » 分户咨询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其他 咨询】分户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4-28 21:31 已回复

我是四川凉山昭觉城北镇的,现在有一个自建老房子能分户吗?需要什么流程,结婚好几年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29 15:18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06 16:14

网友:
您好!您关于“分户咨询”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5日与您取得联系,得知您修建的房子未取得相关手续,根据农村地区分户政策内容给予讲解分户所需才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如有疑问下方电话咨询。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单位:昭觉县公安局
经办人:刘光超
联系电话:0834-8332393

承办单位:昭觉县公安局
办理日期:2023年5月6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06 16:14

网友:
您好!您关于“分户咨询”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5日与您取得联系,得知您修建的房子未取得相关手续,根据农村地区分户政策内容给予讲解分户所需才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如有疑问下方电话咨询。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单位:昭觉县公安局
经办人:刘光超
联系电话:0834-8332393

承办单位:昭觉县公安局
办理日期:2023年5月6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06 16:14

网友:
您好!您关于“分户咨询”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5日与您取得联系,得知您修建的房子未取得相关手续,根据农村地区分户政策内容给予讲解分户所需才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如有疑问下方电话咨询。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单位:昭觉县公安局
经办人:刘光超
联系电话:0834-8332393

承办单位:昭觉县公安局
办理日期:2023年5月6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