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但家属所在单位直到今年都说没有这个假,拒绝符合条件员工申请休育儿假,请问育儿假可以由单位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吗?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信任。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3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向该公司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您妻子应当享受育儿假,该公司表示明白,并立即执行育儿假相关政策,3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将处理情况告知您,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理解,如还有其它疑问,请与涪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人:邱云辉,电话:2261546)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