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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兴文首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16 19:33 已回复

兴文县远龙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兴文首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楼宇建设不规范、疏于安全管理,导致我侄女兴文县侨心小学学生坠楼身亡。
兴文首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不规范:一、未对独自进入僰城首席小区行走和乘坐电梯的小朋友进行盘问和制止,未对僰城首席小区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二、首席公司未关闭通往天台的楼道的门且该危险区域并无任何形式的安全提示。首席公司管理上存在不足,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兴文县远龙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房时未考虑高楼坠人或坠物的情况,修建保护管道的水泥墩而未采取有限措施防止安全隐患,首席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天台四周设有女儿墙,女儿墙分为上下两部分,中间镂空,用砖柱连接。该处女儿墙的高度只有0.7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0.7米的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3米的标准。这样的高度促成大部分儿童攀爬翻越女儿墙。水泥墩的存在无疑扩大了风险的发生,这样重大的安全隐患,已经通过本案的悲剧得到了印证,印证的代价是一个幼小的生命,一个家庭的悲剧,如此巨大的代价应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水泥墩的存在,是导致我女儿坠亡发生的关健条件之一,有重大的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充分的说明了兴文县远龙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上修建的水泥墩,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与侄女坠亡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兴文县远龙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我女儿廖梓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希望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民执法,查清事实,责令兴文县远龙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兴文首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0 11:29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僰城首席物业企业对于该坠楼事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坠楼者父母诉讼请求。如相关人员仍对判决存在疑问,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兴文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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