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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户籍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05 03:52 已回复

我原籍是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同心村3组,现(夹江县甘江镇同心社区)集体组织成员,2003年考读中专,因当时政策必须随户口迁出(公安局有原史档案),参加工作后未及时将户口迁回原籍,因2003-2008在夹江县农业局、夹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属于聘用不享受国家政策,后自谋职业,曾经咨询过户籍部门,但得到回复因四川省户口冻结,无耐的才将户口迁入陕西省西安市。现目的是想落叶归根,找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把户口迁回原籍地,回到自己的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夹江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06 17:13

网友,您好:
经了解,您目前的户籍在西安市莲城区汉城北路156号,您的原籍在现甘江镇顺河村(原夹江县顺河乡同心村3组),现想把户口从西安市莲城区迁回原籍落户,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等八个厅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因你户籍现在是登记在城镇地区,想迁回的原籍为农村地区,故您的户口将不能从西安市莲城区迁移回甘江镇顺河村。
您提出的您本人是2003年6月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之前的政策有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的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于2017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对《关于2003年1月至2013年8月31日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入户的请示》的回复中明确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均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是从公安机关实施户政管理要求,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从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中涉及“农村籍大学生可回原籍落户”的规定不再执行。因此,2003年1月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上述文件下发前未回原籍落户的,在上述文件下发后,不能回原籍入户。
如您对以上回复还有疑问,请来我局实有人口管理大队或致电0833-5637661咨询

夹江县公安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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