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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住宅土地使用证延期收取高额费用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3-03 12:37 已回复

泸州市住宅土地使用证到期,如果想要延期,泸州管理部门称,需要缴纳354/平方的费用,住宅土地不作强制要求。请问:1、泸州这个收费标准是否合法,经过那级权力机关批准通过,依据的是什么规定?2、收费标准是如何考虑的,收费标准是否公平公正?收费标准农村、城市一个价吗,收354一个平方,那不是要上税10%,这么高的税,合理吗?3、一方面称自动延期,不作强制要求,一方面延期又要收取高额费用,自动延期字面上理解就应该是没有任何条件,不交费能自动延期吗?4、如果不办理延期,请问能否买卖交易?如果不能买卖,自动延期有什么用?5、为什么泸州不向社会宣布这个收费,提醒老百姓,你的房子快到期了,赶快去延期,否则今后缴纳的延期费用会越来越高,为什么不提醒老百姓?6、这个收费标准多久涨一次,涨价的程序是什么?泸州什么时候开始收的这个费用,最先收取时费用是多少,涨了几次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3-20 14:45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住宅土地使用证延期收取高额费用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标准及公布等问题,我市现行土地出让金标准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公布实施,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实施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出让金标准表的公告》(泸市国土资告〔2018〕50号)于2018年11月1日予以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处位置应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您咨询的不动产位于现行标准的住宅一级地段,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为354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二、关于延期是否缴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者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另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复函>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2号):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选择续期,仍然是需要缴费的。如选择不办理续期,也可正常办理交易。
三、如您有不动产延期需求,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到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阳区星光路10号2号楼)申请办理续期,咨询电话:0830-2661047。
四、关于税务问题,建议您咨询税务机关。
建议您根据自已的需求选择办理,非常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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