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记:
你好!
我于2016年在龙马潭区鸿通春天凤凰城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龙马潭区希望大道183号23号楼1层2单元101)。2016年12月底开发商通知接房,看房时肉眼可见该房屋存在非常多、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多次找开发商协商退房或修复未果后上诉至龙马潭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开发商应修复好后交付。
2022年10月25日应开发商通知验收,经现场复核仍有很多质量问题,我再次要求开发商修复完善后通知我验收接房,但开发商不但不履责反而给我邮寄一份《2022年因高温限电及疫情封控不可抗力致业主书》故意拖延时间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事宜。
我将此情况反映给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庭,龙马潭区法院在开发商说质量问题已修复后连现场都没去的情下要求我方结案并以法院对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不专业,如我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就得提供证据(如:有资质的鉴定报告),这又回到了打官司前的恶性循环状况。该房屋的很多质量问题都是通过肉眼可见的,已被开发商掩盖的问题我留有照片可追溯住建局或质监站的任何专业人员都能作出认定。
今致信杨书记请求住建局或质监站能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给予证实,请求法院依法要求开发商修复合格后交付使用,希望购房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为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龙马潭区春天凤凰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太多太严重”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龙马潭区法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1347号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2日对您与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将龙马潭区希望大道183号23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进行了整改并通知您办理查验、接房手续,于2022年11月16日履行了本案全部应履行的租金损失、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97750元。因您认为整改未达到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0820号修复方案意见书的要求,现已联系你们当事双方重新对修复情况进行协商确认,若反映的情况属实,我院将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局,电话0830-2998933。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