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四十条第六款,规定:业委会成员递交辞职报告30日后,其委员资格终止。此条款应规定得更具体一点:委员递交辞职报告后,一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其辞职的,经公示后,其委员资格及时终止。二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该委员辞职不认可,希望其继续履职,辞职报告递交30日后,该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为什么会提出此补充意见,是因为此款的不严谨,给我小区物业选聘工作最终失败。我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后,按照相关规定启动了物业选聘工作。由于业委会的两名委员的违纪操作,差一点出现重大违背公正、公平的结果。此两名委员违纪被揭露。自己主动提出了辞职,辞职报告递交后,两名委员先以自己已提交了辞职报告,处于辞职状态为由,对业委会在物业选聘结果认可中,不配合业委会工作,不履行委员责任;同时又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四十条第六款,自己辞职报告满30日后才能生效,不交出自己分管的工作权限。最后导致在规定时间,没有完成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署。使本次物业选聘以失败和不了了之结束。
基于以上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完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四十条第六款内容。不然别有用心之人钻条约空子。实践中造成更多损失。
网友你好:
你通过“问政四川”提出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建议收悉。我们将认真讨论和研究相关建议。
感谢你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理解和关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日
网友你好:
你通过“问政四川”提出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建议收悉。我们将认真讨论和研究相关建议。
感谢你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理解和关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日
敷衍,应付,没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