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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咨询】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指导原则落地?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2-29 11:04 已回复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目前省各地市针对农民征地拆迁,是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文件,即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来开展执行,在该批复函中,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要求: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 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 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 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但在各地市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场景不合理性:


农村土地按照房屋面积赔偿+人口赔偿安置进行,但房屋配置标准过低,而人口赔偿费用过高,导致2个问题:


a. 房子差(面积小)、但人头多的,主动要求政府拆迁,哪怕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因为赔偿很划算,有的宁愿走关系申请拆迁,导致财政浪费和腐败;

b. 房子好(面积大)、但人头少的,按照标准赔偿,反而降低了生活质量,赔偿的钱不足以购买同等生活质量的住房,反而需要农民贴钱;


综上,请问:针对房子好(面积大)、但人头少的,降低了生活质量的情形,想咨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何指导措施和方案?


祝好!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04 16:46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调查研究中,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咨询建议进行回复。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05 15:23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对其住房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目前,我厅正在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工作中,将积极参考来信群众的意见,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补偿安置、征地程序等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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