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18年 8 月1 日乐山市正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人力)与峨眉山管委会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签定合同,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候,峨眉山市管委会可以退回派遣人员,但应当给与经济补偿”,正邦人力派遣员工*彬到峨眉山管委会担任电话坐席职位,在职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得到同事和领导的表扬,2020年 10月 1日峨眉山管理委会以机构调整为由撤销对*彬的岗位并退回我司,因峨眉山管委会没有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正邦人力,当时相关人员明确表示支付*彬离职补偿金;直到今日都未收到,请相关部门督促办理。
网友你好,针对反映的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我单位先后与乐山市正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签订四次劳务派遣协议,由正邦公司负责派遣工作人员到我单位从事乐山市心连心服务中心坐席相关工作。期间,正邦公司派遣到我单位的人员为*彬,同时我单位也按规定向正邦公司支付了*彬派遣期间所有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2021年9月30日我单位与正邦公司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后,因不再需要*彬的岗位,我单位不再与正邦公司续签协议,*彬也退回正邦公司。由于*彬系正邦公司劳务派遣到我单位人员,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我单位支付*彬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峨眉山景区管委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