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人社局有关部门:
本人系2020年新进本市卫生系统人员,转入定级时人保局工资介绍信里面没有定卫生防疫津贴,当时人社局说卫生防疫津贴要执行新标准了,新进人员暂时不发,等新标准出来后按新标准执行。
新标准中央文件:人社部发(2020)13号文,地方文件:德人社发(2020)59号文,这些政策文件在2020年已经颁布执行了,其中明确规定了卫生防疫津贴的执行标准。但目前我们的工资中并没有执行新政策,同时也没有执行老政策。
问:1、什么时候能执行新政策? 2、从2020年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发放的津贴能否补发?
谢谢。
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第一时间与市卫生健康局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为: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9号)规定,卫生防疫津贴发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相关审批表、人员名册及公示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发放,审批结果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市卫生健康局沟通,按照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待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报送审批资料后,严格审批,及时兑现待遇,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早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