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澳饰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法人代表胡*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随后利用法院执行空档期注册该装饰公司,而后诱导本人签订装修合同,待合同签订后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人根据合同支付其85%装修款项后,装修工程进行一半,胡*军故意拖延工期并无视违约后果,胡志军现联系不上同时未将工程款结算给装修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胡*军之行为符合第三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旅行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我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核查
尊敬的网友:
您在问政四川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目前您已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共乐山市委网信办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