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遂宁 » 市长刘会英 » 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依据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其他 咨询】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依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7-25 15:33 已回复

尊敬的相关领导,你们好!

在看了遂宁市河东新区建交局关于小区停车服务费的回复及查阅相关资料后,不明白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停车收费到底是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收取?

根据河东新区建交局回复中依据文件,«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遂发改﹝2014﹞319号)中关于地下停车收费内容“停车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车每月不超过50元标准收取。”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而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不在四川省政府定价目录内;以及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15〕13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已经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作为回复依据的«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遂发改﹝2014﹞319号)川发改价格规〔2015〕13号、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文件冲突,不知此文件(遂发改﹝2014﹞319号)是否已经废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25 17:41

网友,您好!
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8-01 17:52

网友,您好!
接到您在问政四川反映的相关问题后,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处理情况
鉴于先生反映问题涉及多部门职能,新区建设交运局于7月28日联系您,征得同意后,于7月29日在新区建设交运局会议室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并邀请您到会,各部门对相关问题当面逐一答复、解释。
(一)关于合同是否签订问题。小区物业经理现场出示开发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第一条“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实际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第六条“物业服务费”中明确了物业费收费标准“多层住宅2.6元/平方米/月”。第七条:“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中约定了地下停车位50元/个/月。”且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都有具体约定。
(二)关于车位服务管理责任划分问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中第一条“(一) 室内、室外机动车位”第一款“1.室内机动车位产权属乙方的,无论使用与否,乙方按50元/车位/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于乙方为管理该机动车停放场地提供的清洁、设施维护等支出,其中不包含车辆和车内物品的保管及保险费用。”
(三)关于收费问题。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前,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物业企业已在业主群和物业管家系统中向业主进行推送、宣传关于收费情况,并在地下车库出入口有收费公示。成立业委会后,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商讨后与物业企业另行签订协议。
(四)关于收费上新文件和旧文件冲突问题,以新文件为准。
二、下步工作
新区建设交运局将逐一摸排辖区内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情况,坚决整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同时要求物业企业加强对小区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小区居民对政策文件的知晓率。
感谢您的留言!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