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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小区停车服务费收取依据不清,责任不明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7-19 14:50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河东新区仁里镇江山原筑小区业主,近日在小区业主群中众多业主对小区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议论颇多,不满意见数占多。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小区物业在收取”停车服务费“时未出示相关部门批准的备案依据材料;指定收取费用前未和业主商议确定。

     根据2014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布遂宁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中相关车辆停放费明确规定:(三)车辆服务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的,其机动车停放只收取停车场物业管理费,不得收取车位租金。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约定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协商确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而现在物业在通知相关购买或租用车位业主收取车辆管理费时,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不与广大购买或租用车位业主协商,涉嫌违反此通知相关规定,做法近似霸道蛮横。     

     诉求1、重新约定、明确车辆管理服务收费彼此责任 ;

    诉求2、物业和业主重新根据管理责任协商收费标准,再到相关部门备案。

    诉求3、明确收费时间依据;(何时开始收费,如无则相互协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19 17:17

网友,您好!
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给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
此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7-22 17:36

网友,您好!
接到您在问政四川反映的相关问题后,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您反映情况不属实。
1.江山原筑小区按照《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遂府办发﹝2020﹞6号)文件内容,停车位全部配建在地下室。根据《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遂发改﹝2014﹞319号)文件内容,第一条第二款“(二)地下停车。停车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车每月不超过50元标准收取。地下停车位租金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即停车管理费收取标准不超过每车每月50元即可,未要求停车管理费需双方协商,且该小区停车管理费收费情况于2019年4月26日在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信息中明确了“地下车库停车服务费按照50元/个/月收取。”
2.根据《关于公布遂宁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遂发改﹝2013﹞431号)文件内容,第三条第三款“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的,其机动车停放只收取停车场物业管理费,不得收取车位租金。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约定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协商确定。”经查验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七条第一款“(一)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下车位5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故,有车位产权的应从其协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车位产权的业主租用车位可与物业或开发企业协商具体的车位管理费用,不超过文件规定收费标准50元/个/月即可。
综上,针对您提出的第1个诉求“重新约定、明确车辆管理服务收费彼此责任”,请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针对您提出的第2个诉求“物业和业主重新根据管理责任协商收费标准,再到相关部门备案”,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要求,且已在发改委完成备案手续;针对您提出的第3个诉求“明确收费时间依据”,按照遂发改﹝2014﹞319号文件“每车每月不超过50元标准收取”,已有规定,即从开始使用起算,以月为单位计费。
二、下步工作
下一步,由市河东新区建设交运局逐一摸排辖区内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情况,坚决整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区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政策文件的知晓率。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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