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各位领导:有某些人买一套小区住房来不是拿来居住、而是利用小区住房建设动力配电房和动力室、把其他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一边、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是发生任何安全问题、都是无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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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2.《国家工商 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吴幼坤
联系电话:0834-3236694
承办单位: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间: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