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369号)推广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CH-2015-01),其中明确规定“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补充协议内容与示范文本不一致,存在大量偏向房地产开发商单方有利、对购房人极为严苛和不利的补充条款,但是却在合同首页明确标记“CH-2015-01”示范文本编号,注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购房人出于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赖和中立性签署了该等文本。
该等房地产开发商假借政府示范文本权威性,在补充协议内容与示范文本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但却注明示范文本编号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369号)中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的初衷?作为购房人应当向何等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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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5.9
网友你好,
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合同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