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执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一条写“业主”定义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作为居住小区10年有余的热心“群众”想参加业委会的选举,但是被社区告知没有业主资格,不能参加业委会选举……
社区给出理由是:5月1日执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一条写“业主”定义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没有写名字的不是“业主”,而当初购房时我们作为夫妻根本没有想到只写一方名字居然会在如今的业主身份上遭遇此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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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以此得出无论不动产登记簿上是否有夫妻双方姓名,该房屋所有权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理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以权人 不等于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人
就此想请问“业主”到底是如何定义的?是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名字的才是业主吗?
网友你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此,能否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关键是证明是否为房屋产权人,当证明确为房屋所有权人后便享有参与业委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祝你生活愉快。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