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近期万源综合执法局因内部纠纷问题,无意间透露出平时因公罚款钱款分赃不均,大量视频流落社会!展现的内容大致为:下级对工作带有严重个人情绪,消利工作,对主要领导干部命令不执行,领导干部不作为,最后在具体工作中凸显出来!望调查!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网民朋友您好:
您反映工作人员腐化不作为的问题收悉,经调查,回复如下:
1.当事人反映的不涉及非法营运情况。2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驾驶川S****4涉嫌非法营运,于当日暂扣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车辆暂扣凭证》。因当事人提出将他和车上物品送到宣汉毛坝,我队执法人员本着“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精神,由三名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安全送达。
2.反映的故意刁难问题不属实。我队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发现该案件的证据不充分,于2月18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去我队办案中心办理手续时,因为有新的证据表明该车驾驶员张某驾驶川S****4涉嫌非法营运,故我队办案中心称要向领导汇报请示新情况,全程依法依规,无当事人反映的故意刁难行为。
3.反映的派出所询问问题。2月18日晚,因告知当事人取得新证据,需重新扣押车辆,我队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车辆暂扣凭证》,当事人拒绝签收,情绪激动,殴打了我队执法人员。在场警察随即进行了强制传唤,无当事人声称的“被他们一群人按倒在地”情况,全程经过警方执法记录仪均有录制。
4.当事人反映的罚款缴纳问题不属实。我队作为执法部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中规定的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取罚款代为缴纳的情形外,所缴罚款由当事人直接缴入国家财政专户,不涉及当事人反映的罚款不上交的问题。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暂扣期限为30日,该案未处理完毕之前不能解除车辆暂扣决定。
6.川S****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于2022年3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处罚程序终结,案件结案。
万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