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承包了本人石盘街道所在村的一个鱼塘(10余亩),为了水产养殖需求,本人于2016年-2020年期间陆续在鱼塘旁边的荒地和原鱼塘旁的看护房旧址上修建了四间(130平米左右)的简易砖房,用于水产养殖中的水质检验检疫、养殖产品转运、存放养殖用的机器和消耗品以及看护鱼塘(避免被贼偷鱼)。在修建之前,曾前往政府行政窗口咨询过,修建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房是否需要审批,政府窗口行政人员答复的是“承包地低于20亩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村委会备案就行”。于是当年就只将一份农业生产设施修建建设表和用地协议一起交到了所在村村委会。
在2022年,当地政府以我鱼塘旁边修建的房屋未进行审批为由,初步判断我的房屋系违建。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这个房子应该如何处理?是应该拆除吗?如果房屋拆除,那么鱼塘养殖的生产需要和管理需要如何满足?如果不违建,是否可以补办手续让房屋更合规化?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实际反映的是缪X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问题。2022年1月11日,石盘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接到石盘街道纪工委关于群众反映天长村缪X违规建房协助调查的函,综合执法队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小组,由李X林和刘X同志协助街道纪工委黄X副书记、陶X同志前往天长村4社进行实地走访调查。2022年1月13日,石盘街道综合执法队请当事人到办公室进行初步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由综合执法队队长彭X同志、执法工作人员李X林同志进行谈话了解,徐X雨同志进行谈话记录。2022年1月21日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了立案并于2022年1月2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经初步查实,群众反映缪X违规建设的房屋系缪X刚所建设,涉嫌违法占地。为进一步查实缪X刚在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天长村3组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对当事人缪X刚、缪X、天长村3社社长缪X作了询问笔录。
经依法查明,缪X刚自2016年起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天长村3组(原天长村4组)六角堰处农用地0.47亩修建房屋。其用地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拟对当事人缪X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告知:
1.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0.47亩;
2.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2月22日14时35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