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厅发布的川建房发(2016)550号文件《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一、第23条 “机动车车库(位)建筑面积统计认定时是否计入产权人房屋面积,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如计入产权人房屋面积的,不单独计算业主人数”。这条怎么解读呢?如果不计入呢?又怎么解读?
筹备组成员在筹备会议上依据 住建部 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知道规则》第25条“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及《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3条,筹备组成员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机动车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产权房屋表决权数面积,是否违法违规?
二、第24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应该经筹备组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怎么解读呢?
是否可以理解为筹备组会议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筹备组成员在筹备会议上按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4条规定,成员依法依规讨论三个规约并经会上表决签字形成三个规约的草案,是否有效?
三、筹备组组长在筹备会议上表决三个规约是否有表决权?组长在三个规约草案表决有一票否决权吗?
望解读条款的权威人士明确示下,万分感谢。
网友你好,你关于《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6〕550号(以下简称“550号文”)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目前550号文已经过期作废,我们正在拟定新的指导文件,完成后将及时公布,指导相关工作开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