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内招至蓬安红旗机械厂担任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铸工;1992年3月接班补员,招收为蓬安县红旗机械厂正式熟练工;2000年4月企业改制解体。现今已年满55周岁,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请问1992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实施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吗?还需补交社保吗?
另外,退休手续正式办理完成晚于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发放会补发之前月份的吗?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留言咨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已收悉。经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十六之规定:?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九之规定: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