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价自主选择权的咨询函
一、2021年12月3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二、目前,我省对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且不阶梯的电价政策。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分时电价前,是否需要用户自主申请变更用电性质(请问具体渠道、流程,能否在“网上国网”APP内办理),如无需要,是否为全省统一将该类电表用户,由后台系统默认调整至分时电价计费方式。
三、因该《通知》并未要求,对之前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执行政策进行同步废止,那么,如果是由供电公司统一调整计费方式,供电公司是否将充分告知之前用户分时电价的具体计费的方式差别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得到用户肯定确认后再做变更。另,之前按照“居民合表电价”且不阶梯的用户,是否有权保留之前用电计费方式,变更后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是否有选择之前“居民合表电价”,且不阶梯的计费方式。
四、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后,是否能依然保持,不阶梯的政策。
网友您好:
您关于“关于充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价自主选择权”的咨询收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无需用电客户申请,由电网企业统一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不执行阶梯政策。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