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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兴文县卫健局弄丢“个体行医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ymz9595  2021-10-14 22:59 已回复

      本人分别于今年8月25日、9月7日向市长信箱反映兴文县卫健局弄丢我“个体行医证”一事,两次的结果正如兴文县卫健局来电称“随便你们告到哪里,最终都是回到我们这里”。他们有恃无恐,拒不承认弄丢我行医证,有关部门不调查不核实,一律由兴文县卫健局不承认丢失的事实作回复。迫于无奈,只能再次反映,我想问问要个真相就那么难吗?把我证件搞丢了承认并向我道歉就那么难吗?对于你们来说不外乎一个证嘛没啥重要,但对我来说就是我一生的荣耀,是我曾经解救人于病痛中的依据。我两次向市长信箱反映,转到兴文县均无人调查,由兴文县卫健局回复“就是没弄丢”,如何能让人口服心服?!

      恳请市长督促有关部门调查一下,对于你们就是举手之劳的事,弄丢了,向我赔礼道歉,没弄丢,还我就行。

      度日如年,期待您们的调查结果。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兴文县卫生健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10-18 09:14


市民:
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反映兴文县卫健局弄丢“个体行医证”已收悉,县卫生健康局先后于2021年9月3日和9月15日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你,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1994 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6年,原县卫生局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工作安排,将全县以前所办的个体行医证换为全国统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县卫生局按规定收回了你的《个体行医证》(名称为“普济诊所”),不再返还,并替换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给了你。你换证后的执业依据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行医证》不再作为之后的有效执业依据,故收回后作废不再返还。因此,不存在承担丢失责任的问题。
2020年底,你所在的普济诊所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将满(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向我局申请了医疗机构延续注册,需要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诊所人员要求为(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而你所在的普济诊所提供的医疗机构延续注册资料中:一是法定代表人是王建国。经查询,王建国为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二是主要负责人是杨明智。经查询,杨明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三是普济诊所无注册护士。经审查,普济诊所不符合延续注册规定。因此,未同意延续注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鉴于你所在的普济诊所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因此,该诊所及你本人不能开展诊疗活动,故不存在取消你行医资格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你需开办诊所,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同时对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到兴文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我局将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特此回复

兴文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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