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领导:在福利院领养了孩子、养父母都是农村户口、在给孩子上户时告知孩子不能跟随养父母入农村户口!为什么福利机构领养的孩子就不能跟随养父母上农村户口?
网友:您好!对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的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的规定: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3、按照2018年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明确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特殊迁移等业务办理流程规范的通知》规定:城镇地域属性的户籍人口严禁迁移至农村地域属性地址上,因特殊原因,城镇地域属性户籍人员需迁移至农村地域属性地址上的,逐级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现基层基础总队)审批后,再予以迁移。
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在我市福利院收养的孩子均登记在城镇地域,而收养人系农村地域的,需您向派出所提供相关材料通过“特殊迁移”上报,待省公安厅基层基础总队审批同意后,再予以迁移。
峨眉山市公安局实有人口管理大队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