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个建设项目(楼盘),是做了环评审批的,但是他在实际建设中,没有按环评审批执行,也收到了整改通知。那么请问这个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当然现在改为自主验收了),他可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吗》?
《竣工验收报告中》中“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一栏,第四项可是明确了“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是否就说明环保验收是出具验收报告的前置条件?
您好!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修订本)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因你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你联系,若仍有疑问,可拨打028-8556654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