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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专项打黑除恶斗争,派出所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3-20 15:57 已回复

请  求:请陈书记立即对马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三人涉
      嫌刑事犯罪作出立案监督。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凌晨三点,马某某(居住大河苗族乡回龙村),刘某某(居住大河苗族乡回龙村),胡某某(居住大河苗族乡半边山村)持械入室抢劫,敲诈勒索2万元,我因无钱支付与他们,三人随即对我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手持大约80公分长、直径约2公分左右的铁棒对我进行攻击)。导致我多处受伤,在我妻子报警后,大河派出所到现场处置,我被120救护车送往兴文县人民医院,经兴文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我左腰椎2椎3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腕部瘢痕及左胸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大河派出所承办民警一直不但未将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绳之以法,还说我的不是。第一次调解派出所民警都说我是受害者,要尽快将他们三人移送起诉,但至现在5个月过去了,黑恶团伙势力还逍遥法外,大河派出所承办民警最近还一直在给我施加压力,反而说我具有更大的过错,明明是对方半夜三更来我家抢却,敲诈勒索,进而殴打我,在开叉受到极大伤害后,派出所民警反而为对方撑腰,充当黑恶团伙势力的保护伞,我对大河派出所久拖不决,压制我保护黑恶势力的行为坚决不服,为此,我特向陈书记投诉,请求陈书记:
1:立即对不作为,包庇黑恶势力的民警进行立案调查。
2:将黑恶团伙势力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三人立即移
  送起诉。
3:鉴于大河派出所民警在本案中有徇情枉法行为,我有
 足够的理由怀疑大河派出所办案民警与黑恶团伙势力有
  不同寻常的非正常关系。因此,大河派出所应当回避
  本案的处理,由陈书记指定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4:大河派出所并未将对方车辆受损情况结果给我,我要
  求重新鉴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兴文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25 10:41

兴文县公安局
关于刘明军信访事项的回复

一、刘明军反映大河派出所民警不作为,包庇黑恶势力
2020年10月19日3时37分,大河派出所接110台指令:兴文县大河苗族乡三道河村5组(龙洞坡煤厂)刘明军家发生打架,请派出所处理。接警后,大河派出所民警谢宇、韩世逸迅速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并及时将嫌疑人马德奎、刘生伟、胡茂财三人口头传唤至兴文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2020年12月21日,大河派出所从兴文县人民医院调取刘明军医疗证明、CT报告,委托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刘明军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初步鉴定结果为刘明军腰2、3椎体左横突骨折、左胸第12肋背段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大河派出所于2020年12月23日,将该案立为刘明军被故意伤害案进行侦查。立案后,大河派出所再次传唤犯罪嫌疑人马德奎、刘生伟、胡茂财进行讯问,并及时收集证人、证言。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鉴定需要损伤日90之后才进行鉴定,故大河派出所于2021年1月19日再次将受害人刘明军带至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刘明军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2月7日,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向我所反馈刘明军左腰椎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右腕部瘢痕及左胸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得到伤情报告后,大河派出所及时将伤情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刘明军。现该案仍在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中。大河派出所2020年10月19日接到报警,10月23日立案侦查,立案后,大河派出所民警及时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整个过程民警都积极主动作为办理案件,故信访人刘明军反映民警不作为,包庇黑恶势力不实。
二、刘明军反映立即将马德奎、刘生伟、胡茂财三人移送起诉
大河派出所立案后,随即传唤犯罪嫌疑人马德奎、刘生伟、胡茂财三人进行讯问,三人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但刘明军作为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故意损毁财物案的嫌疑人,其本人避重就轻,故意隐瞒犯罪事实,致使案件相关证据无法收集,故暂未将犯罪嫌疑人马德奎、刘生伟、胡茂财三人移诉。
三、刘明军反映派出所徇情枉法,与黑恶势力有不同寻常关系
由县局督察部门和扫黑办进行调查核实。
四、刘明军反映派出所未告知其车辆受损情况,要求重新鉴定
大河派出所立即进行整改,于3月24日前告知受害人刘明军车辆损失价值。
特此回复


兴文县公安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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