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4日12时20分许,主车正常行驶至汉源县东风路二段时,与路边停放开门下车的三者车发生碰撞。汉源县九襄交警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23420218000263号,判定正常行驶车辆全部责任。交警划分责任随意,依照道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判定开车门方全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实际发生情况完全偏离。
“四川在线网友”朋友:
您好!您写给“网络问政平台”题为“汉源县九襄交警中队不作为”的信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我局落实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某与刘某进行了回访,李某某与刘某均表示对交警处理的该交通事故认定等无异议,没有在《问政四川》信息平台等反映此事。
经查:2021年2月14日12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川A0GXXX号小型轿车在九襄镇东风路二段处,未注意观察通行与刘某驾驶停放于路边停车位内的川TAXXXX号小型轿车开着的车门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此事故属于财产损失事故,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无争议,且事故双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手续齐全,我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在互联网快速处理故出具了第511823420218000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未表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经双方自行协商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受损车辆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感谢网友对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匿名网友能直接与我交警大队联系(联系电话:0835—4222121),我局将真诚地倾听你的意见和建议。
汉源县公安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