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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的郑运兵反映执行案件问题线索,我院高度重视,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问题线索
举报人郑运兵反映,其于2021年1月申请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未给付。
二、办理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运兵,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盐井沟村10组。
被执行人付前红,男,生于1988年1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中和镇新义村1组2号。
2.案件审理(执行)基本情况
郑运兵申请执行付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1723民初1259民事判决书,判决付前红给付郑运兵借款被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人民银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但该存款在本案受理执行前已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及开州区人民法院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执行中。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