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我的母亲一婚生育了一个男孩,后男方因意外身故,男孩由男方家族抚养,之后母亲再婚,与我父亲只生育了我一个孩子,在此过程中我父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即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国家也为我父母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现在却因为基本条件的第三条的规定,无法获得国家关于农村独生子女老年补贴的政策。
关于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规定中基本条件的第三条的规定
请解释此出处及缘由,对此不公平的对待,深表不满!
四川省农村独生子女老年补贴政策
根据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规定:
一、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或者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四)女方年满58周岁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一)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凡符合上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请于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计生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