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光明路拆迁片区牛王庙后街83号附18号住户。此房是原二轻局日用五金工业公司单位分给我父亲的福利房。我们有原二轻局及日用五金工业公司的分房证明和在此居住至今30多年的证明,而我有且只有这一套公房。现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办要求我们限期搬离并且只签订临时安置合同。我认为此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我方未取得产权证明,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我和家人在上述房屋内已生活居住30余年,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而不是临时安置)。妥善解决由不可归咎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实践中,此类房屋并不在少数,从人情、合理的角度,签订临时安置的做法肯定是不妥当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安置补偿。锦江区调查后也承认该房屋是原公房安置遗留问题但迟迟没有解决。所以请领导帮助解决此房屋的公转私问题,坚持依法治国、给老百姓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