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在成都打工,本人名下土地流转给当地村民蔡永银种植,每年支付流转费250斤玉米折价,在2016年9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相关规定,新一轮土地确权主要 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以及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新一轮土地确权附件一中的土地,本应确权在李培玉名下,但村委会在本人不知情,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把本属于李培玉的土地以开挖地的形式给当地村民李明学名下,在18年新的土地证颁发后才发现此地没有上证,找相关部门出据更改证明,以上流程用时近两年,当所有资料收集完成提交申请更改后,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并各种理由刁难,找通安镇人民政府,他们态度及其恶劣,骂脏话,叫我们滚出去,并说永远不给我们更改,后来了解到之所以把土地给别人,不是一个简单的弄错了这么简单的问题,中间人有很多利益往来不然不符合整个事情的逻辑,如果简单的弄错了为什么不改,请相关部门调查,以上为整个事情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