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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关于昭化至巴中500千伏线路工程相关问题举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22 19:55 待解释

陆续看到网友在咨询关于该工程拆迁赔偿相关事项,但几乎未得到合法的答复,就网友关心的问题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回复再做举报如下:

一、目前除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回复了网友关心的问题外,关于该工程的其他问题均未得到答复,烦请主管领导监督关心民意。

二、就玉堂街道办事处的回复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在村社公告栏张榜公示赔补范围和标准,侵犯了农户知情权

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已按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但据贴吧网友反映,其宣传方式为村社干部开会,由社长电话通知农户,至今未在村社公告栏张榜公示,导致农民至今仍弄不清楚赔偿范围和标准,一切均由政府工作人员说了算。部分农户由于在20204月左右才知晓该工程,导致2019年底新修房屋距离高压线太近(未在20米电力设施保护红线内),既不能得到赔偿,也不能安心居住,给农民造成了损失。该项目实施后,会侵犯农户房屋的使用价值及产权流转价值,应按照民法典之物权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玉堂街道办事处,因宣传方式和宣传时间问题,应承担连带责任。

2、对法规依据,简化理解,断章取义,侵犯农民权益

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认为,按《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确定拆补范围,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500KV架空线路的保护范围为边线水平延伸20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保护区是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尚不论高压线在文件规定外是否对农户生命安全造成影响,但据电力行业相关法规,也应将20米设为最窄拆补范围,才不会与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相冲突。

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认为,按《川国土资函〔201296号》可不征地,因此土地法中关于征地的规定可不适用,因此宅基地不予补偿,与农房配套的果树等青苗不予补偿,与农房配套兼具水产养殖、灌溉、消防、风景的水塘不予补偿,只对农房及附属设施进行货币补偿,且农户需自拆、自行协商新宅基地、自建。然而该函却明确写明“简化手续可不征地,但需与农民协商,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赔补”,不征地旨在简化建设手续,支持国家建设,但并未简化赔补。玉堂街道办公然违背省厅文件精神,私自简化土地法规定的赔补标准,剥夺了农户选择权,侵犯农户权益,实属违法。

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认为,该项目赔补按巴州府办〔201332号标准严格执行,只对农户进行货币补偿,农户需自拆自建。但该标准的批复文件(巴府发〔20131号文和川府函[2012]127号函)却明确写明“要保障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项目补偿,无法参考的应按市场价补偿”,《土地法》亦有相关规定。据国家统计局对物价的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206月,全国农村地区物价至少上涨了23.268%,若按玉堂街道办严格执行的2012年的赔补标准,显然违背了该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亦违反了《土地法》。

202011日生效的新《土地法》第48条,对农民土地房屋的赔补原则、范围和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新旧土地法转换需要一定时间,但按实体法原则,新法生效后的法律事项,应当适用新法。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自然资办发[2019]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法发〔2020〕25号等文件,不断强调严格执行土地法、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保护农民权益。若按玉堂街道办的回复,农民将没有选择权,只能接受政府给的货币补偿,并自拆自建。失房失宅基地的情况下,不仅损失得不到补充,竟然还要农民倒贴拆建。农户宅基地都是通过承包地流转获得,适合的位置都已修建房屋,更何况大部分农户的承包地均在高压线下,通过农户自行流转获取新宅基地基本不太可能。原宅基地不能继续使用,也无法免费获得对等的新宅基地,那按照土地法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玉堂街道办事处没有权利剥夺,也无权利扩大或缩小土地征收赔补标准及范围。

以上,望有关部门积极调查核实!盼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06 10:52

玉堂街道办事处
关于“昭化至巴中500千伏线路工程相关问题举报”的回复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您反映“未及时在村社公告栏张榜公示赔补范围和标准,侵犯了农户知情权,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已按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但据贴吧网友反映,其宣传方式为村社干部开会,由社长电话通知农户,至今未在村社公告栏张榜公示,导致农民至今仍弄不清楚赔偿范围和标准,一切均由政府工作人员说了算。部分农户由于在2020年4月左右才知晓该工程,导致2019年底新修房屋距离高压线太近(未在20米电力设施保护红线内),既不能得到赔偿,也不能安心居住,给农民造成了损失。该项目实施后,会侵犯农户房屋的使用价值及产权流转价值,应按照民法典之物权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玉堂街道办事处,因宣传方式和宣传时间问题,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34号)文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昭化至巴中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19〕22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于2019年4月取得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同时作为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对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进行设计,规范中500kV线路对房屋和地面的距离要求如下:(见图1、图2、图3)


我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供电公司提供的红线范围内需拆迁房屋信息开展工作。
2、关于您反映“对法规依据,简化理解,断章取义,侵犯农民权益,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认为,按《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确定拆补范围,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500KV架空线路的保护范围为边线水平延伸20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保护区是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尚不论高压线在文件规定外是否对农户生命安全造成影响,但据电力行业相关法规,也应将20米设为最窄拆补范围,才不会与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相冲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进行设计,我办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供电公司提供的红线范围内需拆迁房屋信息开展工作。
关于您反映“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认为,按《川国土资函〔2012〕96号》可不征地,因此土地法中关于征地的规定可不适用,因此宅基地不予补偿,与农房配套的果树等青苗不予补偿,与农房配套兼具水产养殖、灌溉、消防、风景的水塘不予补偿,只对农房及附属设施进行货币补偿,且农户需自拆、自行协商新宅基地、自建。然而该函却明确写明“简化手续可不征地,但需与农民协商,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赔补”,不征地旨在简化建设手续,支持国家建设,但并未简化赔补。玉堂街道办公然违背省厅文件精神,私自简化土地法规定的赔补标准,剥夺了农户选择权,侵犯农户权益,实属违法。”的问题,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府〔B2011〕4058号交办文件办理意见的函》(川国土资函〔2012〕96号)文件规定,“建议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由用地单位按我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我玉堂头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用地单位按我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农户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

关于您反映“玉堂街道办回复网友认为,该项目赔补按巴州府办〔2013〕32号标准严格执行,只对农户进行货币补偿,农户需自拆自建。但该标准的批复文件(巴府发〔2013〕1号文和川府函[2012]127号函)却明确写明“要保障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项目补偿,无法参考的应按市场价补偿”,《土地法》亦有相关规定。据国家统计局对物价的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20年6月,全国农村地区物价至少上涨了23.268%,若按玉堂街道办严格执行的2012年的赔补标准,显然违背了该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亦违反了《土地法》。”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34号)文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昭化至巴中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19〕22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于2019年4月取得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同时作为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对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根据巴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会议精神和《2020年昭化—巴中500千伏线路(Ⅳ标段)工程建设协调会议纪要》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充细化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州府办〔2013〕32号)等文件规定,计算被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5、关于您反映“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土地法》第48条,对农民土地房屋的赔补原则、范围和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新旧土地法转换需要一定时间,但按实体法原则,新法生效后的法律事项,应当适用新法。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自然资办发[2019]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法发〔2020〕25号等文件,不断强调严格执行土地法、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保护农民权益。若按玉堂街道办的回复,农民将没有选择权,只能接受政府给的货币补偿,并自拆自建。失房失宅基地的情况下,不仅损失得不到补充,竟然还要农民倒贴拆建。农户宅基地都是通过承包地流转获得,适合的位置都已修建房屋,更何况大部分农户的承包地均在高压线下,通过农户自行流转获取新宅基地基本不太可能。原宅基地不能继续使用,也无法免费获得对等的新宅基地,那按照土地法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玉堂街道办事处没有权利剥夺,也无权利扩大或缩小土地征收赔补标准及范围。”的问题,该项目严格按照巴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会议精神和《2020年昭化—巴中500千伏线路(Ⅳ标段)工程建设协调会议纪要》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巴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会议精神和《2020年昭化—巴中500千伏线路(Ⅳ标段)工程建设协调会议纪要》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充细化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州府办〔2013〕32号)等文件规定,计算被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上述问题已回复,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府〔B2011〕4058号交办文件办理意见的函》(川国土资函〔2012〕96号)文件规定,“建议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由用地单位按我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农户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
由于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与您联系。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827)7708856进行咨询。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0-08-06 17:31

感谢贵办积极回复,以下请贵办参考执行:
根据四川省政府及自然资源厅7月30日针对网友提出的拆迁赔补及比照拆迁赔补相关问题的回复:1、新赔补标准出台前暂按2012年土地法相关标准执行;2、新标准出台后重新测算赔补,并将差额在新标准执行后3个月内支付到农户;3、赔补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需按新土地法的规定先赔补后拆迁;4、按新土地法规定需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与农户协商方案。若农户同意贵办自拆自建方案,则应按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对拆搬、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5、比照执行征地的赔补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降低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的原则下,确定赔补范围,不得损害农户权益。
以上,望贵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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