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长王凤朝 » 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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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建言】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无法报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19 16:2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本人在编小学教师,于2020年3月生产,报销生育津贴时被告知财政供养人员无法报销,同校校聘老师反而可以报销八千多块。其他不论,在休产假期间,本人每月只能拿到基本工资2384.27,无其他任何多余补助收入,试问两千多的工资能否养家糊口养儿育女?请相关领导慎重考虑,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这一规定,是否存在一刀切的不合理之处?对于薪资微薄的在编教师而言,生育津贴杯水车薪,但也可解燃眉之急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6-23 20:38


您好!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及《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等规定,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受益主体为单位,由于财政供养单位编制内员工,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已由国家财政进行了统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需要再行支付生育津贴给财政供养单位,用于减轻财政供养单位发放女职工因孕产休假的工资负担。
感谢您对成都医保的关注!如有其它生育咨询相关事项可拨打87706754、8770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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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6-23 20:38


您好!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及《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等规定,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受益主体为单位,由于财政供养单位编制内员工,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已由国家财政进行了统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需要再行支付生育津贴给财政供养单位,用于减轻财政供养单位发放女职工因孕产休假的工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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