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市长,在现在这个人才流动性巨大的时代,成都作为新一线城市,居然不接受外省转入的医保,请问怎么吸引人才到成都???!!!
肖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应承认其缴费年限,但是达到退休不缴费的年限,社保法未作明确规定。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七条中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规,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资情况和政策延续等因素,我市在《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0〕18号)第三条中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入本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我市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您在省医保缴费部分不能计入成都市的缴费年限,由省医保转入成都市参保人员应以本市参保的人员保持一致。
以上情况于2020年3月10日与您电话联系,你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