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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投诉】受害的虽然是我们!但损的是谁的名义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2-23 00:06 已回复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关于我们(低保家庭)房子被人强折!房子里所有财产全给我们毁灭!连土地!山林!包括我家一户属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所有一切被抢得一干二净!
害我继父梁君安内心受到自责的折磨!害我唯一最亲人,我弟一无所有无家可归!害我为讨回公道!讨得家不成家!我们被简阳市人民政府私自胡乱盖上的章!害得如此惨!!!
一切只因此人!陈华兴,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桂林翠岛。
陈华兴原本也是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村民,陈华兴因老婆跟人跑了!
后来陈华兴找了个女方条件更好老婆,陈华兴将全家户口迁去女方,全家也就只有他父子俩人了。
户口全家要迁走,不在居住的房子就在村干部和左邻右舍的见证下,卖给了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我家,我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一页图纸就是当年买陈华兴房子的房子图形。
与我家原来的房屋面积和图形一看便知,我家原来的房积44点几个平方,买陈华兴的房子94点几个平方。
关于当地国土局回复的什么(简马赤)什么什么!!!想到他们回复的!!!领导们认可他们回复的吗?
我们这样的(低保家庭)简阳市的领导不维护我们!我们不怪!他们反而为陈华兴这样来害我们!
为陈华兴返回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来获得拆迁安置赔偿,集体成员才有使用权的,简阳市人民政府就将我家一户属于万家坝村2组的户籍侵占给陈华兴。
我们万家坝村2组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简阳市人民政府却将我家一户唯一的独苗苗,我父母的香火,我唯一最在这世上最亲的人,我弟弟办理为户主2016年5月二轮土地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还填个起始日期1999年我弟弟开始承包万家坝村2组的土地了。
还将2010年10月1日因病去世的人,我母亲胡荣秀办理为2009年4月13日(林权证)户主。
如果我弟弟1999年以经成了户主,2009年4月13日我母亲胡荣秀还会是(林权证)户主吗?
领导们,我家一户户主只有我父亲张德礼,还有我家的山林,就是我们农村人所说的山坡,山坡听我小姨说过,是我爷爷留给我父亲的,仿佛山坡是我们家的。
领导们,简阳市人民政府为陈华兴将我家抢得一干二净!房子被陈华兴拆了!房子里所有财产被陈华兴毁灭了!侵占位置修建好板房空起等拆迁赔偿了!
连我家一户一旦拆迁该享有的拆迁补偿通通抢了!我弟弟还有生存的余地吗?我也不是非要告谁啊!唯一的请求就是将我家一户的还给我们。给我弟弟留条生存的路。
他们一会说陈华兴(双证齐全)可是又在陈华兴侵占位置修建板房上贴了张(限期拆除)告示。
现在又说陈华兴是违法修建了!要将板房给陈华兴没收了!对于我们来说,没收或不没收不是最重要的。
请求将我们的土房赔我们,我们房子里的财产赔偿我们,虽然我们的是土房!而且还是破土房,但是按拆迁最低赔偿90多个平方该多少钱呢?但是2017年那次房屋房屋确权,就是因为陈华兴拆了我们家的房子!导致确打时给我家填个宅基地!
我只请求将损失赔偿我们,将土地、山坡还我们,将不合法办给我弟弟的2016年5月二轮土地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撤销!还有2009年4月13日办理我母亲胡荣秀为(林权证)的户主撤销。
我家一户户主只有我父亲张德礼,就算是要去变更,也由我弟弟张道兵签字同意或者我弟弟亲自去变更。
请求领导们主持公道,为我们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做主,我们要我们的房子和财产,土地和山坡。给我弟弟条活路。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农林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2-25 11:01

张道英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简阳市农林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涉及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
(一)林地林权方面
您父亲张德礼和您母亲胡荣秀结婚后生活在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按政策分配有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分别为“松林坡”、“青杠坡”、“月亮湾”的三宗林地。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您母亲与您“继父”梁均安重组家庭(未办理结婚证)并于1998年购买本组村民陈华兴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房屋居住(陈华兴当时已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属全家外迁户),陈华兴在卖房的同时也将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林地交给您母亲和“继父”管理。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您母亲将管理的陈华兴一宗林地和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一并申报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程序上报后核发了林权证。2010年您母亲去世,2005年1月您结婚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居住,老家户籍现只有弟弟张道兵一人(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老家)。2018年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登记在您母亲名下的上述四处林地已经测绘公司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地林木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留山政策,因您家未提供林权析产协议,将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是合法的(因您父亲已去世)。代管理的原属陈华兴的一宗林地公示后,在本组村民无异议的情况下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也是合法的。
简阳市2018年全面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确权方案明确该组林地均以“自留山”进行登记。您母亲去世后,老家户籍只有您弟弟张道兵一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她名下您父亲留下的三宗林地权属应由您弟弟张道兵继承,目前已由测绘公司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与陈华兴有争议、2009年已登记给您母亲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0.2亩林地,此次产改确权时,原则上应该确权给张道兵,但须对原林地上的林木所有人陈华兴进行林木补偿(按当时市场价协商估价确定),并补本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的意见。目前已进行的产改确权(不动产权),与全家外迁户陈华兴争议的位于月亮湾的一处0.2亩林权,也是初步登记在您弟张道兵名下。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
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包产到户)时算起,我市进行了两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间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8年止,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9年开始到2028年止,承包期限为30年,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简阳市在2014年按照农业部、四川省的要求以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为基础开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您家在1999年依法获得的承包地进行了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在2016年由简阳市人民政府为全市30多万户农户(包括您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是私自办给您弟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任何关系。
您家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划地人口三人,分别是您母亲胡荣秀(2010年左右死亡)、您(2005年婚迁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6号附1号)及您弟弟张道兵,承包土地3.89亩,其中自留地0.26亩。我市的二轮土地承包是以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户籍在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常住人口为包地人口,因此您家在1999年获得3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简委办﹝1999﹞13号规定。虽然您于2005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您母亲于2010年死亡,但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法收回承包地的范围。2014年承包地确权是以1999年的划地人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4年承包地确权时,由于您母亲已去世,承包方代表(户主)为您弟弟张道兵是合理合法的,经营权共有人只有您弟弟和您母亲,确权面积4.61亩。因此漏登了您(张道英),对于漏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可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后,到市农经局进行差错更正。
以上情况已多次与您联系,您均表示无法理解。
林权属于农林局林业资源科管理,电话27219211;土地二轮承包属于农林局下属单位农村经营管理局管理,电话27222450。如对林权和土地承包有疑问,您可拨打上述电话进行咨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农林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2-25 11:01

张道英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简阳市农林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涉及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
(一)林地林权方面
您父亲张德礼和您母亲胡荣秀结婚后生活在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按政策分配有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分别为“松林坡”、“青杠坡”、“月亮湾”的三宗林地。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您母亲与您“继父”梁均安重组家庭(未办理结婚证)并于1998年购买本组村民陈华兴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房屋居住(陈华兴当时已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属全家外迁户),陈华兴在卖房的同时也将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林地交给您母亲和“继父”管理。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您母亲将管理的陈华兴一宗林地和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一并申报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程序上报后核发了林权证。2010年您母亲去世,2005年1月您结婚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居住,老家户籍现只有弟弟张道兵一人(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老家)。2018年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登记在您母亲名下的上述四处林地已经测绘公司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地林木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留山政策,因您家未提供林权析产协议,将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是合法的(因您父亲已去世)。代管理的原属陈华兴的一宗林地公示后,在本组村民无异议的情况下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也是合法的。
简阳市2018年全面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确权方案明确该组林地均以“自留山”进行登记。您母亲去世后,老家户籍只有您弟弟张道兵一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她名下您父亲留下的三宗林地权属应由您弟弟张道兵继承,目前已由测绘公司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与陈华兴有争议、2009年已登记给您母亲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0.2亩林地,此次产改确权时,原则上应该确权给张道兵,但须对原林地上的林木所有人陈华兴进行林木补偿(按当时市场价协商估价确定),并补本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的意见。目前已进行的产改确权(不动产权),与全家外迁户陈华兴争议的位于月亮湾的一处0.2亩林权,也是初步登记在您弟张道兵名下。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
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包产到户)时算起,我市进行了两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间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8年止,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9年开始到2028年止,承包期限为30年,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简阳市在2014年按照农业部、四川省的要求以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为基础开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您家在1999年依法获得的承包地进行了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在2016年由简阳市人民政府为全市30多万户农户(包括您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是私自办给您弟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任何关系。
您家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划地人口三人,分别是您母亲胡荣秀(2010年左右死亡)、您(2005年婚迁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6号附1号)及您弟弟张道兵,承包土地3.89亩,其中自留地0.26亩。我市的二轮土地承包是以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户籍在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常住人口为包地人口,因此您家在1999年获得3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简委办﹝1999﹞13号规定。虽然您于2005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您母亲于2010年死亡,但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法收回承包地的范围。2014年承包地确权是以1999年的划地人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4年承包地确权时,由于您母亲已去世,承包方代表(户主)为您弟弟张道兵是合理合法的,经营权共有人只有您弟弟和您母亲,确权面积4.61亩。因此漏登了您(张道英),对于漏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可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后,到市农经局进行差错更正。
以上情况已多次与您联系,您均表示无法理解。
林权属于农林局林业资源科管理,电话27219211;土地二轮承包属于农林局下属单位农村经营管理局管理,电话27222450。如对林权和土地承包有疑问,您可拨打上述电话进行咨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2-25 11:20

张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石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证如您有疑问,可到石桥镇农业服务中心咨询,土地承包证与林权证与宅基地并无关系。
二、关于反映侵占您房屋的问题:一是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本组村民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村民),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并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二是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华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
三是陈华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华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是2018年9月,您向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您未出庭,故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撤销其诉讼。
三、协调情况
一是2018年1月19日,石桥镇责成综治办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到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社长家和石盘镇敬老院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情况调查。
二是2018年6月14日,镇综治办人员与石桥镇国土所就陈华兴重建房能否重建一事,石桥镇国土所已当面答复将立案调查,待查清实事后,再依法作出裁决。
三是2018年9月28日,镇综治办人员对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沟通、解释。
四是2018年10月23日,依据您个人要求,石桥镇再次组织国土所、司法所、镇村建环卫中心和镇信访办到石桥万家坝村村办公室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后因您中途离开,拒不配合,故无法继续调解。另外我镇多次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均表示不理解,建议您尊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的调解过程和处理意见;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应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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