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是四川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凤凰村村民,于2016年初与广西农村户籍女子结婚,我于2017年11月向我所在生产队、村委提起申请将我妻子迁入我家户籍,生产队、村委同意后、我前往凤凰乡派出所办理准迁证,被告知今年8月起我省户籍管理系统升级,省公安厅出台了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如我家这种夫妻双方均为村庄级户籍的跨省迁移情况,迁移后只能为城镇户籍,省内迁移才可以农村迁农村,请领导对该情况给予关怀,完善户籍管理系统,给予我们这种跨省婚姻同等迁移标准。到目前为止该迁移手续也未能办理,请予以帮助,谢谢!
刘超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农村户籍跨省迁移”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省实行农村地区严格限制的户籍迁移政策,省外农村户籍迁移人申请迁移至我省农村的,可以准许迁移,但因省外城乡分类代码与我省人口信息系统未对接,其迁移到我省农村地区的,迁移后其户籍属性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自动设定为“城镇居民家庭户”。而省内城乡分类代码在我省人口信息系统中已全面对接,省内农村居民迁移到农村的,迁入后的户籍属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仍然按照其迁出地的户籍设定。
我省已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居民户口簿已无户口性质内容。同时,按照居民户籍所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农村户籍人口和城镇户籍人口。您爱人婚迁经村委会同意迁入到凤凰村后,将统一纳入我省农村人口予以统计,其户籍属性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将享受该村其他居民同等待遇,不存在城镇与农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