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是否有效,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凉山州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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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来信收悉,您所提到关于《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我州生育保险现行政策,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凉人社发[2011]86号)文件规定参保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暂无相关政策规定。
感谢您关注我州生育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