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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咨询】小孩上户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8-08 01:26 已回复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们小孩是2011年11月21号生的,我们是2012年1月7号领的结婚证,我们都是达到结婚年龄的,现在要给小孩上户口,我们是通川区景市镇的,请问要罚款吗?要罚好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9-24 15:36

网民朋友:
你好!来函已获悉,现将你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从你的来函内容看,不能判定你夫妻生育孩子时,你们双方是否都已达到了法定婚龄。
如果你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夫妻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生育孩子后3个月内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你夫妻的生育行为虽然属于“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但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1款第2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之规定,人口计生部门对你夫妻的生育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理并免征社会抚养费。
如果你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夫妻双方都未达到(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虽然在生育孩子后3个月内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但你夫妻的生育行为仍然属于“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人口计生部门将会对你夫妻的生育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前我区农村居民“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行为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0985元;城镇居民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行为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398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感谢你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支持!


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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