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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我们新购的商品房到交房才发现土地使用年限只有29年怎么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1-01-07 22:06 已回复

“琦洋名都”交房了,对我们156户业主来说本是件非常高兴的事,可是到交房时才听说我们买的房只有29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了。敢紧翻看自己的合同,合同上的土地使用年限是:2002年-2037年,算算自2008年开工筹建起算我们的新购房确实只有29年的使用年限了,而国家的标准是50-70年,回忆当时购房,售楼部也是告诉我们是70年的啊。仔细阅读合同发现:在补充协议上有“开发商诚诺将土地使用年限办到70年,如果办不到,可选择退房(照购买价退,付活期存款利息)或一次性补偿2万元”。可是退房拿到的是一年多前的钱,我们用这点钱还买得起房吗?接受一次性补偿2万元,难道我们把银行贷款还完土地使用权就不是我们的了,而且合同上没有写明什么时候为办得下来或是办不下来,不会是要让我们等到2037年吧?真的觉得好奇怪!这恐怕是“西昌最短命的商品房”了。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几次向开发商提出交涉,要求明确并书面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在交房后一年内正式办理成功,不接受补充协议上开发商的诚诺及相应条款。但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书面诚诺,只是口头说正在办理中,能不能办下来还不知道,要求我们必须在2011年1月20日前接房,不然将按违约处罚滞纳金每天100元,并说购房时没看到补充协议上的相关条款完全是我们自己的责任,既然合同签了就照合同办(交涉现场不许录音、照像、摄像)。而我们购房者认为土地使用年限为29年的商品房就用来预售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并且在购房时并未提醒我们阅读相关条款(购房时我们认为能预售必然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所以我们一致要求将土地使用年限一定办到70年。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介此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让我们居有所居,让我们能在西昌“一座春天栖息的城市“里和谐生活,让西昌更美丽!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西昌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03-30 14:42

网友您好:
你的留言收悉,现西昌市国土资源局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西昌市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用地为原凉山金昌建筑公司所有,出让年限40年,用途营业楼、住宅小区。
2000年西昌市人民政府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凉府土〔1997〕67号”文以“西府土〔2000〕32号”文批复出让位于西郊乡张家屯一组(现航天大道中段)19.002亩土地给原凉山金昌建筑公司作营业楼、住宅小区用地,出让年限40年,从1997年3月30起至2037年3月29日止。2001年原金昌建筑公司用其中的7.79亩土地作价120万元入股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原金昌建筑公司投资其他项目,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现金120万元买断原金昌建筑公司股份,该地块过户给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于2002年4月22日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
二、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现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定最高年限内。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之规定,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未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2037年3月29日),也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该公司土地使用权在40年出让年限内是合法的。
三、关于办理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琦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未期满,仍在40年出让年限内,如果续期需在使用期限到期的前一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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