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石洞镇桥头村20社群众
被申请人:石洞镇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违法止侵占申请人林权所有地侵权行为。2.要求被申请人向社会公开征收农民自留地、林权所有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3.赔偿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一、情况说明
申请人在桥头村20社的林地、土地自留地的均是合法所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有效证件。2017年,被申请人在石洞镇桥头村与天一生态旅游开发公司,开展“生态观光农业”项目过程中,侵占农民土地、林权所有地,不履行政府工作信息公开,野蛮执法情况,欺压农民群众,严重侵犯了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内容
被申请人在开展项目中违反了《林业法》、《土地法》、《土地流转办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在整个项目开展的始终,从未告知群众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流转的赔偿标准,以及开展项目的正式批文,偷换法规概念,欺骗群众,视公民知情权于不顾,一意孤行!
2.不执行国家法律、不按照法定流程工作
石洞镇政府在未书面告知群众,未经允许的前提下,悍然开展项目,强制执行,侵占农民林地、承包地,造成林地和承包地大面积流失且无法恢复,同时大面积损毁附着经济作物,不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赔偿。极其严重的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合法利益。
3.暴力执法,豁恐吓诈
被申请人在开展工作期间,伙同天一公司,威胁、恐吓农民百姓,同时在未提前告知且未经许可下,暴力执法,公然挖掘祖坟,视群众道德情感于不顾,对群众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4.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踢皮球
被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多次对农民群众反应的问题推诿,踢皮球,不正面处理问题。造成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且石洞镇工作人员目无法纪、态度嚣张、威逼恐吓、对百姓群众恶语相向,严重有损人民政府形象和人民服务的办事作风。
三、行政复议请求
1、迫切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非法的行政行为,并赔偿重大经济损失。
2、纠正被申请人在该项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妥善处理问题。同时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第九款“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责任。
3、强烈要求石洞镇政府对群众造成的精神伤害进行公开道歉。
申请人:石洞镇桥头村20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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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安市广安区群工局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石洞政府非法侵占土地林地欺压农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向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您依法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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