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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合江国土局非法强占园林建个体加油站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l909  2016-09-26 18:24 已回复


2011年3月22日,家住合江县白米镇梨湾村的村民李权和白米镇转龙湾七社多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租地3.483亩用于从事林(苗)木生产经营,租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并将该协议提交白米镇政府合同管理站备案。随后李权向合江县林业局申办领取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工商局申办领取了名为“合江县德力苗圃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在该租用的土地上平整坡地、磊堡坎、修建了机井和泥结石路、配置了650米的三相电及其他设置,在相关行政部门批办领取了《林木采集许可证》,缴付了育林基金,投入了较大的资金,种植了二百余棵名贵林木、果树及繁育的一万余株丹桂苗木。
2014年4月4日李权突然收到合江国土局的一纸《限期搬迁决定书》打破了李权一家的致富梦。决定书将李权苗圃中的林(苗)木补偿标准按耕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计算(1580元/亩),所有补偿总额仅6万余元,还没有李权缴付的育林基金多(有正式发票为凭)。后在反对中于7月16日撤销了这份《决定书》。8月合江县国土局依据其单方委托无评估资质的合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林木总价值为68万余元的“评估报告\"又下文要求李权限期搬迁,此次的补偿标准是按总价值68万元的20%(为13万多)计算移植损失费及16万的的移植费,补偿总额为31万余元。李权找了有评估资质的公司对苗圃中的林(苗)木重新进行了评估,总价值为84.8万元。
合江国土局的占地行为缺少诸多的合法手续:①用地人沒有和李权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②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③未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沒有《林木保护专项规划》,⑤沒有《林地、林木补偿协议》,⑥沒有《生产安置协议》等诸多手续。
在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沒审查合江县国土局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政策、是否符合林业法律法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便对县国土局的《限期搬迁决定》予以支持。2015年6月24日凌晨3时,他们组织动用武装警力、双违办拆迁队及其他人员约300人对李权的苗圃强行毁灭,毁坏的珍贵林木立木材积达一百多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6-12-23 15:26

网民朋友:
您好!经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你系合江县白米镇梨湾村6社人,在白米镇转龙湾村7社租用部分群众承包地(3.483亩)作绿化苗木种植。2013年12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合江县2013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889号),批准征收合江县白米镇转龙湾村7社部分集体土地(耕地)5亩(含你户租用种植苗木的3.483亩土地)。合江县统一征地服务办公室按照征地补偿程序和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川办函〔2008〕73号、泸市府发〔2011〕18号、〔2012〕26号等相关文件),对你户定植的附作物和其他设施依法补偿到位后(总共补偿其设施、搬迁苗木损失费用314273元,并将补偿资金存入你银行专户),你户拒不领取上述费用又不予搬迁。为此,我局于2014年8月8日向你户送达了《限期搬迁附作物决定书》(合国土资监〔2014〕10号),限你户于2014年11月30日前自行将已征土地上的附作物搬迁完毕,并告知了你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你于2014年8月19日向合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合江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维持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搬迁附作物决定。你又于2014年10月9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合江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你不服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局于2015年1月29日再次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你在2015年2月5日前自觉履行搬迁义务,但你拒不履行。为此,合江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15〕合江非执审字第8号),准予执行《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权作出的限期搬迁附着物决定》(合国土资监〔2014〕10号),由合江县人民政府执行。合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7日送达关于对李权搬迁征收土地上附作物强制执行的催告通知书,限期你于2015年4月26日前自行搬迁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2015年6月24日,合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你户实行强制搬迁。你再次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5年7月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下达通知书,驳回你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我局对白米镇转龙湾村7社集体土地征收是经省、市政府批准同意,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补偿文件执行。同时,我局对你户作出的限期搬迁附着物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合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均驳回你诉讼请求,并且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你再审申请。同时,你通过多渠道、多诉求分别向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等部门重复信访、走访,我局均对你的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并送达,你均以不满意拒绝签收答复意见书。为此,你反映的我局不作为、乱作为的诉求不属实。
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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