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卢仕富反映九三年内江市物资局收回马库安全保卫科职能,执行得好好的行政决定,遭超越职责权限的副局长康正明报复,九六年底违反党章和党委会议事规则“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行政法“非因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和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给内江 市金属回收总公司去函,致我丧失八年一直没有变动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并把我的工作及岗位抢夺去没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现货市场履职。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出恢复机保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求,四川省政府信访局非常重视,要求内江市政府给我书面处理意见书不给;请内江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应予改正,该府不查不改;省委副秘书长、信访局长邵革军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处理。核查信访人诉求,完成事权,内江市政府不核查、不完成,不妥善处理。内江市政府对抗四川省政府的指示,下级顶着上级不办,在党内造成极大影响,给内江市政府造成极坏的声誉,对肇事的责任人官官相护,给受害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只给困难补助;拒不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的规定。依照国家信访条例,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责令其改正。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