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2月,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微信零钱,名下银行卡所有账户,造成本人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困难与不便。
2 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本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中江县人民法院没有通知本人任何执行协议或仲裁协议,并没有出具裁定书.
3 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从没约定过纠纷由仲裁委裁定。
4 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
请四川中江县人民法院解除对本人的违规执行并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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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155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96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你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此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可以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你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文书电子送达有效,所以你的案件相关文书采用的是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约定的电子送达是你当时在借款合同中所留的电话);3、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担保函》,对你的债务范围内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了连带责任,湖北消费金融未对该担保表示明确拒绝;申请执行人和担保人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约定仲裁是在庆阳仲裁委,依据民法典552条是有效的;4、你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您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经核实,申请执行人同意待你还款方案确认后向法院递交材料解除其账户执行措施。我院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你的电话,你均未接通。(4月30日16:51、5月6日09:05和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