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就职于一家甲级规划设计公司,目前正处于妊娠期(怀孕五个月)。近期公司出台了新的员工手册,并要求所有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准妈妈,我有以下两个疑问有待相关部门给予我明确回复:
第一,公司员工手册提出只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15”的产假规定,不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迟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生育假期规定。并且在我向人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人事仍明确申明公司只执行国家规定,不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并表明其他企业也是这么做的....之类的话语。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说法是否合理????
第二,新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休息休假的规定“乙方承诺休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婚假、产假等,乙方入职后依照甲方规定休假”。我认为这样的说法是在变相要求或者威胁员工主动放弃国家和地方的休假规定,只遵循公司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我想问,这样的不保障员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拒绝签署???
您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成都市统一执行省政策,我委只能作政策解释,如果单位不执行地方政策,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